随着我国政府提出的“倡议”在全球范围内掀起的热潮,“”沿线国家之一柬埔寨王国正逐渐走进广大中国投资者的视野。
为此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五联所”)专门成立了柬埔寨法律研究项目组,项目组实地走访了柬埔寨的律所、商会、中国在柬投资的企业,拜访了中国驻柬商务参赞和柬驻上海领事馆,对柬埔寨的经商法律环境进行深入调查,以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对柬投资和贸易的法律服务。
对于项目组的研究成果,五联所将以系列报道的方式进行共享。
今天为大家分享第三篇系列报道—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柬埔寨自1993年,特别是2004年正式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总结概括有以下五个特点:
进出口额连年增长,
每年均处于逆差地位,
进出口商品以传统商品为主,
主要的贸易伙伴比较固定,
为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加大推行外贸自由化政策的力度。
中国作为柬埔寨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投资来源地,对推动柬埔寨对外贸易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6成立的内部机构协调组织主要通过风险控制来管理进出口贸易。
柬埔寨规范贸易活动的法律中,最主要的是1995年颁布,1999年修订的《商业规则和商业登记法》。另外还有规定建立合同关系规则的《民法典》、规定不同类型商业机构规则的《商业企业法》,以及《产品、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法》、《海关法》等。同时柬国还颁布了包括植物检疫二级法令(2003)在内的许多法规。
柬埔寨进口关税根据从价格税主要由四种税率组成:0%、7%、15%、35%。在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共同有效关税体制下,除少数特例商品外,柬埔寨关税税率已于2010年降至0-5%。除天然橡胶、宝石、半成品或成品木材、海产品、沙石等五类产品,一般出口货物不需缴纳关税。
国家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柬埔寨的银行包括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小额信贷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第三方机构。外国银行可以在柬埔寨当地注册成立公司或是成立一个分支机构。
对未在柬埔寨注册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拓展的离岸贷款业务,目前还没有管辖或限制的法规。根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除所涉实体以外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不得定期开展银行业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贷款行为不定期进行而且不面向公众,这种许可要求不适用于离岸贷款人。
目前,包括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经合促进公司、欧佩克基金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内的离岸贷款机构进行了大量的融资交易,柬埔寨国家银行没有对这些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这些离岸贷款人获得银行许可牌照。柬埔寨法律法规对获得外币贷款的借款人类型以及柬埔寨地方实体从离岸贷款人处获得外币贷款的条件和数量没有限制。根据《民法典》,消费贷款的利率可以由私人约定,但是最高利率目前设定为每年18%,这一最高利率是否适用于离岸贷款人尚不清楚。如果合同表明应付利息,但没有指定利率,则根据法律规定默认利率为5%。关于默认利率,不履行代扣协议的罚息目前固定为贷款本金的27%。
柬埔寨法律研究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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